公产房房屋滞纳金不合理

时间:2024-04-16 作者:大庆律师

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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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就具体情况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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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房屋租赁的滞纳金不合法的。因为滞纳金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且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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